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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联合出台十项优惠措施 鼓励大学生在郑创新创业
2015-07-21 11:28:00
郑州日报
  鼓励在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职创业,鼓励在郑高校允许全日制在校生休学到创新创业综合体创业,简化创业企业、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机构注册程序……记者昨日获悉,市政府、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近日联合印发《鼓励科技人才和大学生在郑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从鼓励科技人才合理流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降低创新创业门槛和经营成本等十个方面出台激励政策,鼓励高校、科研单位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在郑创新创业。据悉,该政策措施有效期为3年。
  
  鼓励高校允许在校生休学创业
  
  鼓励在郑高校、科研单位专职人员到企业兼职或短期到企业工作,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其间重回原单位工作的恢复其原身份;鼓励在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职创业或到企业兼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研究攻关,享受股权激励政策。鼓励企业科技人员到高校兼职,从事专业教学、担任创业导师或开展科研课题研究。创业和兼职收入依法归个人所有。鼓励在郑高校允许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到创新创业综合体创业,创业时间可按规定计算社会实践学分,创业之后可重返原校完成学业。
 
  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有补贴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郑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经认定,一次性给予新建机构30万元经费补贴。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并根据有效技术成果向郑州市企业转移转化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受让企业、在郑出让技术的高校和科研校院所分别给予相应比例的补贴。
  
  到创新创业综合体创业有优待
  
  深化工商注册制度改革,针对众创空间、创新创业综合体等新型孵化机构特点,在高校园区、科技园区、大学生创业基地等创新创业相对集中地区设立一站式窗口,简化登记手续,可采取网上申报、多证联办、服务上门等措施,为创业企业、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机构(基金)的注册简化程序、提供便利。申请设立科技企业,注册资本中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不受限制。
  
  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大学生创业和小微企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落实大学生创业(开业)补贴。科技人才和大学生到创新创业综合体创办企业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三年内可免费使用一定面积的工作场所和住房公寓。
  
  众创空间可获资金奖补
  
  充分利用创新创业综合体、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和高校、科研院所的有利条件,构建一批以科技人才和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为服务对象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帮助科技创业团队将科技成果(创意)实施转化并创办企业。经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给予资金奖补。
  
  支持创新创业公共服务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创新创业综合体等各类孵化载体设立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鼓励国内外知名专业服务机构在创新创业综合体等各类孵化器内设立分支机构。根据服务成效,对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给予奖补。
  
  大学生在校可享创新创业培训
  
  构建多元化的创新创业教育培训体系,驻郑高校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让所有大学生在校期间都能接受创新创业教育培训;支持创新创业综合体等各类孵化载体建立创业导师队伍,让所有科技人才和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都能得到创业辅导服务。
  
  大学生优秀创新创业项目可获支持
  
  对在创新创业综合体内注册运营的科技型企业,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资助计划,对通过遴选和评审的大学生优秀创新创业项目给予5万~15万元资金支持;对入驻创新创业综合体、注册满1年且运行良好的大学生创办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创新创业团队2万元资金奖补。全面落实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获得创投机构投资的创新创业项目有补助
  
  鼓励银行、证券、保险、风投、担保等各类金融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设立科技专营机构,面向郑州市创新创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对获得社会创投机构投资的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给予创新创业补助。担保公司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担保的,给予风险补助。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实施股权激励
  
  鼓励在郑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研究开发机构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所得收益,可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分配给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在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成果所有权不变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成员可自主实施成果转化。在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企业股权(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激励以及分红激励试点。设立股权激励专项资金,对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团队和个人,经批准,给予股权认购、代持及股权取得阶段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代垫等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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